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财保183号
申请人: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茂西路诚田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迎宾大道“东方巴哈马三期自由港A组团”的17-A栋0903房、17-A栋1705房[土地房屋权证:三土房(XXXX)字第XX**]价值3590420.43元部分。申请人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迎宾大道“东方巴哈马三期自由港A组团”的17-A栋0903房、17-A栋1705房[土地房房屋权证:三土房(XXXX)字第XXX**价值3590420.43元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强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