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6138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小杭,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汕头村四组中巷109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杜益滨。
被告: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西路诚田国际商务大厦A座11楼D、E房。
法定代表人:费旭东。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毛丰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