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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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执行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1)琼9027执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茂西路诚田国际商务大厦A座11楼D、E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08810527X。



法定代表人:费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龙沐湾开发区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6989303560。



法定代表人:王安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琼9027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判令被告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83117.38元”2021年07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东县支行依据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83117.3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限期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工商信息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处置的财产,并且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美好·龙沐湾I区7号楼1105房,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向上述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请求参与分配;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八辆车;四、已向被执行人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10月20日,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六、经到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未执行到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滕艺娴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马江来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郭仁文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3.00em; ">陈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皓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