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2民初1934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红安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391086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红安县上新集镇车站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8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省红安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