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与湖北省红安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2民初1934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红安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391086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红安县上新集镇车站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8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省红安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