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湖北省红安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与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1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开源大道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红安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红安县上新集镇车站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省红安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2民初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将此案移至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在本案中,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和法院提交的起诉状来看,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仅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其属于债权请求权,并不涉及到工程本身权利确认等引起物权的请求。所以,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2、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江西正邦集团总部大楼3楼,且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且上诉人所在地为沙洋县开源大道92号,所以,本案应由沙洋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是对不动产纠纷的范围进行界定;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明确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对上述解释规定的错误理解。其理由不能成立,故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