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22执51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红安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红安县上新集镇车站街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122000029363。
被执行人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沙洋县开源大道9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679755345P。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红安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银行存款3610023.80元。现因被执行人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故应解除对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银行存款3610023.8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沙洋正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红安分公司银行存款3610023.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朱坪
审判员***
审判员万福红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