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威尔利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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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威尔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

委托代理人***,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威尔利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被上诉人劳动报酬的事实。根据被上诉人2013年1月-3月具体上班天数、请事假和病假的天数及工资标准可以认定,上诉人确实存在没有足额支付被上诉人劳动报酬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工资差额4849.74元,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依据该事实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上诉人关于无需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律师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