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20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爱屯西街住宅小区2号楼7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孟德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建华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5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景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青,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飞,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建华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49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上诉人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放
审 判 员 万丽丽
审 判 员 玄明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向 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