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1859号
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静,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雪婧,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孟德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吴 玲
二○二一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吕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