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3331号之一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南期昌路751号1幢9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爱屯西街住宅小区2号楼7**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90元,合计诉讼费1,015元,由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奕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