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3331号之二
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南期昌路751号1幢9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爱屯西街住宅小区2号楼7**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133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奕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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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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