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5民催18号
申请人: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爱屯西街住宅小区2号楼7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舍。
申请人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出票人: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红门支行,出票人帐号:×××,票据号码:×××,票面金额:无,出票日期:2016年11月8日,收款人:**,背书人: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亿达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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