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一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权,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19号江洲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波,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4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68元和执行费6650元,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履行了一部分,余下部分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一起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921执44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两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朱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