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3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0月02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方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中路1号1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01577847985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卢晓华,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19号江洲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796X2.
法定代表人:卢晓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方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卢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27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方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卢晓华逾期未全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卢晓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858027.4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重庆方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方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卢晓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卢晓华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方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卢晓华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资产等财产状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236.36元,冻结被执行人卢晓华多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90.67元,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23.26元,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重庆方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寿区x等房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寿区x号房屋,查封被执行人卢晓华名下位于长寿区x号房屋,上述房屋均有抵押,本案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方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卢晓华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邹敏强
书 记 员 余萌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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