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29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19号江洲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卢晓华,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796x2。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川192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5294.29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600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539.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040.8元,共计73775.0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承担执行费1007元,但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向重庆市涪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江洲建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杨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