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2民初1483号
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花果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7745652K。
法定代表人:高谷来,总经理。
被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开发区发展大道益和花园雅士居****会信用代码91360405069736016R。
法定代表人:涂超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7.5元,由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屹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萍
书记员陈良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