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景德镇市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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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696号
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花果山一弄49、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7745652K。
法定代表人:高谷来,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源园,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昌江区珠山西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23929542F。
法定代表人:谭红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保坤,云南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16日,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4元,减半收取12,627元,由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贵骅
人民陪审员  方 坛
人民陪审员  洪国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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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696号
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花果山一弄49、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7745652K。
法定代表人:高谷来,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源园,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昌江区珠山西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23929542F。
法定代表人:谭红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保坤,云南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16日,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4元,减半收取12,627元,由原告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贵骅
人民陪审员  方 坛
人民陪审员  洪国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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