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491执恢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花果山一弄49、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7745652K。
被执行人: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1282号1幢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35214469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0491民初41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491民初41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中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修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