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11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赣011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存???及收入人民币881900元及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19元、执行费113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