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323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炎良。职务:经理。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兴业路18号。
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孝国。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师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云032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62980元及案件受理费262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暂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执结标的为本金262980元及案件受理费2622.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天泽
审判员  周宗明
审判员  马骏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