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60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闯雨花经济开发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胡炎良。
被执行人: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榕木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海鑫。
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译超
审 判 员 黄元艺
代理审判员 彭建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昀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