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1823号
原告: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昂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昂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唐三门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蔚县项目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负责人:***。
第三人: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唐三门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蔚县项目分公司、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先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朴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