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28814号之一
原告四川天元龙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天元龙盛贸易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元龙盛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元龙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53元,减半收取5076.5元,保全费3696元,上述费用共计8772.5元,由原告四川天元龙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