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21)陕0111民初14204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2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鹤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2XXXXXXXXXXXXXXX。
被告:四川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黄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女,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四川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2022年3月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成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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