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7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美家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7号英联国际商务中心1栋13楼02-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步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美家堂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家堂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9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美家堂公司与***之间究竟是“一工程一结算”,还是***主张的基于长期滚动合作关系双方之间未进行最终结算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97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尹 英
审判员 曹 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