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民初96号
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564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海林,广东雄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志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802659237F。
法定代表人:原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东桥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用代码9111011406733158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明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915101083506300961。
法定代表人:杨永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烟草公司毕节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205025650387519。
负责人:左平。
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光公司)与被告北京志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恒达公司)、北京东桥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桥公司)、成都明亚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亚奇公司)、贵州省烟草公司毕节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以下简称毕节卷烟物流中心)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激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志恒达公司、东桥公司、明亚奇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2、请求确认“贵州省烟草公司毕节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激光打码机(70W)及三套激光打码机一年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YC-021)的中标人志恒达公司的中标无效;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审理过程中,激光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激光公司撤诉系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可
审判员张晶
审判员唐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曾建
书记员龚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