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238号
原告: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7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06979B。
法定代表人:丁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景,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