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

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和易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3873号
原告:厦门和易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圳南七路45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72849150D。
法定代表人:叶建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公司员工。
被告: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A区7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06979B。
法定代表人:丁勇。
原告厦门和易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厦门和易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和易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以对方于2022年7月18日已还清所有欠款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和易工业皮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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