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

**、***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特25号
申请人:**,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朱玥,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晓群,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陈月辉,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玲,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仲裁被申请人: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园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A区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仲裁被申请人:福建省天海东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荣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
原仲裁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仲裁被申请人:丁金,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欧康公司)、福建省天海东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东方公司)、**、丁金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称,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仲裁委)作出的厦仲裁字20190763号仲裁裁决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和理由:案涉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当事人当庭新增的重要证据材料未曾送达**处。本案仲裁中,***于当庭新增的数量繁多、对案件主观认定存在重大影响的第10-18项证据(包含相关企业活期存款明细对账单、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书等),案涉仲裁裁决未有当庭提交证据及仲裁庭是否决定接受之相关表述,亦未因证据数量庞杂当庭质证困难、相关内容影响重大转而采取送达措施及征询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其他当事人是否对新提交证据发表相应质证意见。依据《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四十条“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另有约定且征得仲裁庭同意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的,可在期限届满之前申请延期举证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及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对于当事人当庭或者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但当事人一致要求开庭的除外”之规定,当事人于当庭或者庭后提交证据材料的,须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及开庭审理。此外,依据《仲裁规则》第九条第三款“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仲裁通知书连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证据清单送达被申请人,并将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双方当事人”之规定,仲裁庭对于无论是庭前抑或庭后都未曾送达至案涉当事人处的新证据予以采信,并基于此作出的裁决书,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仲裁庭严重侵犯了**的答辩权利。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于2021年3月4日向厦门仲裁委寄出答辩书,邮政回单显示厦门仲裁委于次日签收,但裁决书中仲裁庭意见部分却表述“本案除天海欧康公司外,其余被申请人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和质证权利”,明显有悖于事实。当事人**因故未能参与仲裁裁决,但已于庭后提交答辩状,并未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另,依据《仲裁规则》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仲裁委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及时将答辩书送达申请人。在仲裁阶段,当事人**已提交的答辩书未送达其他当事人,其递交答辩书行为及答辩内容亦未在裁决书中得到体现,仲裁庭于事实上严重侵犯了当事人**作为答辩人的答辩权利,亦是在仲裁程序上属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案涉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辩称:一、案涉仲裁裁决并未违反任何法定程序,应为合法有效。厦门仲裁委在仲裁案件立案后依法向**送达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及证据、开庭传票等系列文件,依法通知**于2021年2月6日到庭开庭仲裁。但**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厦门仲裁委有权缺席裁决。现**以答辩人当庭提交证据,厦门仲裁委未向其送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关于***当庭提交的证据未送达给**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在仲裁案件中,***当庭提交证据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更不会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该条规定并未要求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需在庭后再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10-18”已经在2021年2月6日开庭时出示,仲裁庭也予以接受,并组织参加庭审的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因**在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当视为**放弃对该部分证据质证的权利,厦门仲裁委依法对***当庭提交的“证据10-18”进行认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第三,《仲裁规则》第9条第3款“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及时将仲裁通知书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据、证据清单送达被申请人,并将本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双方当事人”规定中的证据及证据清单是指仲裁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时所提交的证据及清单,并非指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以该条规定为由主张***当庭提交的证据未转交违反法定程序显然不能成立。三、**主张其在庭审后的2021年3月提出答辩意见,厦门仲裁委在裁决书中对其递交答辩状的行为及答辩内容未体现,侵犯其答辩权利,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说法,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虽提交了答辩状的邮寄证明,但未提交答辩状予以佐证。其次,根据《仲裁规则》第10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为三十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和身份证明文件。本会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及时将答辩书送达申请人。”根据***向厦门仲裁委调取的案件卷宗材料,发现**向厦门仲裁委邮寄的答辩状并无**本人签名,其邮寄答辩状同时亦没有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据***向厦门仲裁委案件承办秘书了解,厦门仲裁委承办秘书收到答辩状后曾要求**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核实答辩状是否为其本人提交并回复厦门仲裁委,但**和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均未回复。因此,厦门仲裁委在无法确认该答辩状是否为**本人提交的情况下,认定**未提交书面答辩并无不妥。**主张厦门仲裁委未在裁决书中载明其提交答辩的情况并体现答辩状的内容侵犯了其答辩权利的说法显然不能成立,**以此主张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案涉仲裁案件首次开庭定于2019年12月24日,期间因**的兄弟丁金、**以及其兄弟实际控制的天海东方公司恶意提出仲裁效力确认之诉,导致开庭延至2021年2月6日。在***提出强制执行之后,**又提出撤销仲裁申请。在仲裁案件中,天海欧康公司委任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而**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在裁决之后对庭审程序提出异议,其主观上具有恶意诉讼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故意,其诉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申请。
天海欧康公司、天海东方公司、**、丁金均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18日,厦门仲裁委就***(仲裁申请人)与天海欧康公司、**、天海东方公司、丁金、**(仲裁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厦仲裁字20190763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天海东方公司、丁金、**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回购其持有的天海欧康公司0.4841%股权;(二)**、天海东方公司、丁金、**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相应的股权回购款[股权回购款=300万元*(1+26%*n),其中n=2015年11月28日至赎回时点的天数/365];(三)**、天海东方公司、丁金、**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律师费20400元;(四)仲裁费用569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4480元,由**、天海东方公司、丁金、**连带承担80%即仲裁费45562.4元、财产保全费4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584元。***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与仲裁费全部冲抵。**、天海东方公司、丁金、**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仲裁费45562.4元及财产保全费4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584元;(五)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2019年8月14日,厦门仲裁委受理案涉纠纷,后向**等五仲裁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021年2月6日,厦门仲裁委就案涉纠纷进行开庭审理。**、天海东方公司、丁金、**经厦门仲裁委依法送达开庭通知后未到庭,厦门仲裁委进行了缺席审理。***向厦门仲裁委当庭提交证据10-18,天海欧康公司发表了相应质证意见。
关于证据的采信问题,厦门仲裁委认为:本案除天海欧康公司外,其余仲裁被申请人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和质证权利,故对***提供涉及未到庭仲裁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的陈述,在***能够提交主要证据材料原件以供核对的情况下,仲裁庭予以采信。
本院听证期间,**、***围绕申请事项分别提交了证据。**举证如下证据:证据1-3.案涉仲裁裁决、证据清单、邮政信息及回单,用以共同证明:1.案涉仲裁裁决第25页确认***提交了第1-18组证据,但**仅收到其中的第1-9组证据,仲裁庭并未将另外的第10-18组证据送达给**;2.案涉仲裁裁决第35页认定**未答辩,而事实上**向仲裁庭寄送了答辩书且邮政EMS回单显示仲裁庭已于次日(2021年3月5日)签收。
***质证如下: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和内容有异议。***提交的包括第10-18组在内的证据均有在开庭时出示,并提交相应原件供仲裁庭进行核对,且经参加庭审的当事人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没有规定当庭出示的证据需在庭后再转交给未出庭的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庭送达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证据3真实性不予确认,且对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该组证据无法证明**已向仲裁庭寄送了答辩状。仲裁庭收到答辩状,但是该答辩状没有**的署名落款,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故无法确认该份答辩状是否为**本人提交,从证据的角度该份证据也无法证明**已向仲裁庭寄送了答辩状。
***举证如下证据:证据1.EMS邮单及邮寄记录,用以证明:仲裁庭向**邮寄送达仲裁申请书、证据等材料,该邮件由**的同事代为签收。证据2.(2020)闽02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丁金为达到拖延仲裁程序的目的,在临近仲裁开庭时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导致原本定好的仲裁开庭时间取消,在法院立案后又故意不缴纳诉讼费。证据3.(2020)闽02民特112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为达到拖延仲裁程序的目的,在临近仲裁开庭的2020年4月27日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导致仲裁开庭取消。证据4.(2020)闽02民特238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天海东方公司为达到拖延仲裁程序的目的,在临近仲裁开庭的2020年8月26日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导致仲裁开庭取消。证据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以共同证明:**作为天海欧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已代表天海欧康公司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其对于仲裁案件的情况应充分知晓。证据6.变更开庭时间通知,用以证明:仲裁庭最终定于2021年2月6日开庭。证据7.开庭笔录,用以证明:***当庭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已同意接受,并组织到庭参加仲裁庭审的当事人进行质证,**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证据8.答辩状,用以证明:**所主张的“答辩状”,并没有**本人的签署,无法证实是**本人提交。
**质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涉及到案外人的诉讼权利,不涉及本案**的恶意行为。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并未委托任何代理人参与仲裁事项,对于仲裁案件的情况仅限于本案申请书中所陈述的,对于补充证据的情况一无所知。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收到开庭通知后未到庭并不能视为放弃对尚未收到的证据作出质证的权利,及对尚未收到的证据提供反驳证据的权利。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应当在没有签名的情况下按照EMS快递单上载明的联系方式与**联系,在未得到相关确认信息的情况下即作出放弃答辩权利的认定且在案涉裁决书中对于该事实完全遗漏,明显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答辩权利的情形。
本案审查过程中,经向仲裁庭核实,因**于仲裁庭审后邮寄的答辩状中无本人手写签名,仲裁庭无法确认是否为其本人提交,故该案仲裁秘书曾通过微信联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天海欧康公司的仲裁代理人代为核实,并告知需**亲笔签字确认。此后,仲裁庭并未收到**签字确认的答辩状。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因此,判断仲裁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应以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及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作为认定依据。1.关于仲裁庭未将***当庭提交的证据送达**等未到庭仲裁被申请人及在案涉裁决书作出相应表述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其一,本案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是《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仲裁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当事人当庭或者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审理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质证。”可见,仲裁庭决定接受***当庭提交的证据10-18,并组织到庭双方***、天海欧康公司对该些证据进行举证及质证,程序并无不当。至于对***当庭提交的证据是否采纳的问题,属于仲裁庭有权决定的范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其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证据10-18系***当庭提交,除天海欧康公司外,**等其余仲裁被申请人经仲裁庭依法送达开庭通知后未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放弃对当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权利,仲裁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后未送达前述证据,程序亦无不当。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规则》均未规定当事人当庭提交证据及仲裁庭是否接受等事项应记载于裁决书中,且该问题亦不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2.关于仲裁庭未将**提交的答辩状送达其他当事人及答辩状内容未在案涉裁决书表述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规则》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为三十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和身份证明文件。本会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及时将答辩书送达申请人。”本案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受理案涉纠纷后及时向**等五仲裁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规则》、***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等材料,而**未按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即使**庭后有向仲裁庭提交答辩状,但因过了仲裁法及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仲裁庭未予以接受及在案涉裁决书进行表述,并未违反程序规定。综上,**在本案中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事由不能成立,对其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
审 判 员 (师 光)
审 判 员 (陈 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伟达)
书记员( 彭丽 月)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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