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

福清市杰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辖10号
原告:福清市杰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石竹街道棋山村福州太顺实业有限公司33-34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A区7F。
法定代表人:丁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清市杰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诺公司)与被告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杰诺公司诉称,杰诺公司系从事机械设备制造、设备自动化改造、机械配件、模具、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等生产与销售的企业。自2016年以来杰诺公司一直为天海公司提供各种设备或依其订单要求加工各类特制的零部件,杰诺公司收到天海公司的加工订单后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合作之初,天海公司尚能基本依约支付货款,但自2018年以来却不断出现滞后给付合同款的现象且愈发严重。至2020年10月27日,天海公司尚欠合同款共计373290元。杰诺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天海公司支付加工采购货款3732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为38628.46元,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杰诺公司提交的多份《采购合同》均约定,因本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而提起诉讼的,由甲方(天海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条款有效。天海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A区7F在厦门市思明区辖区内,故本案依法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闽0206民初894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系依职权将本案裁定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天海公司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案涉《采购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天海公司)的人民法院管辖”,天海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为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A区7F。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天海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及现场照片证明天海公司于2019年6月1日起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案涉《采购合同》中亦均载明天海公司的地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为避免裁判冲突,故报请本院确定本案的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不能友好协商而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天海公司)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天海公司提交《租赁合同》及现场照片可以证明天海公司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美苹)
审 判 员 (王义清)
审 判 员 (黄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林加仁)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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