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

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6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A区7F。
法定代表人:丁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多,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和上诉。***表示同意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丽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宝 清)
书记员( 朱强 强)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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