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

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南京音飞货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3540号
原告:南京音飞货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殷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786219。
法定代表人:金跃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元玺、张陈臣,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7F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06979B。
法定代表人:丁勇。
原告南京音飞货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彩凤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吴彩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 魏群灵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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