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

福清市杰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6383号
原告:福清市杰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石竹街道棋山村福州太顺实业有限公司33-34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辉,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A区7F。
法定代表人:丁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清市杰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福清市杰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清市杰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清市杰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清市杰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福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正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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