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辖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勤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天台玉苑2栋1306室。
法定代表人:陈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A区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南勤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98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勤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湖南勤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依法应当严格按照该法律规定适用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项目外包安装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因执行本合同发生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均可向甲方即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故原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湖南勤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煌
审判员周汉聪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