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晋疆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01执4357号
本院在执行新疆晋疆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75450.4元,已执行标的444857.73元,未执行标的230592.67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履行444857.73元义务后,就剩余案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剩余案款于2020年1月15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435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王 江 丽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书记员 黄 建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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