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茂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7财保218号
申请人新疆天茂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3024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新疆天茂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天茂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人民币4302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71.21元,由申请人新疆天茂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霍玉霞
书记员  丁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