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苏贝尔食品有限公司、乌苏市苏贝尔面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4202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4202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80000元,案件受理费2196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于2021年3月3日至4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刘飞、张秀华、乌苏市苏贝尔面业有限公司、刘同江、新疆苏贝尔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有账户有存款另案已冻结,现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轮候冻结; 3、于2021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刘飞、张秀华、乌苏市苏贝尔面业有限公司、刘同江、新疆苏贝尔食品有限公司的证券、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1年3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刘飞、张秀华、乌苏市苏贝尔面业有限公司、刘同江、新疆苏贝尔食品有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飞在奎屯市不动产中心有房产登记,唯一住房不予处置。 5、于2021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刘飞、张秀华、乌苏市苏贝尔面业有限公司、刘同江、新疆苏贝尔食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室4月29日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刘飞、张秀华、乌苏市苏贝尔面业有限公司、刘同江、新疆苏贝尔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飞、张秀华、乌苏市苏贝尔面业有限公司、刘同江、新疆苏贝尔食品有限公司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未执行标的280000元,案件受理费21696元,执行费4100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刘飞、张秀华、乌苏市苏贝尔面业有限公司、刘同江、新疆苏贝尔食品有限公司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证文
审 判 长  阿 依 多 斯 审 判 员  努 力 古 丽 审 判 员  李 新 星
书 记 员  王 维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