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兵1001财保88号
申请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北屯(兵团)支行,XXX银行存款1700万元,2、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银行存款100万元,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天山路兵团支行,XXX银行存款20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XXX)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北屯(兵团)支行,XXX银行存款1700万元,2、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银行存款100万元,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天山路兵团支行,XXX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丽
书记员 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