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茂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兵0601民初125号之一
原告新疆天茂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茂公司)与被告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捷公司)、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骏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相关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因买卖合同提起诉讼,但双方并未对管辖进行约定,各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 娟
书 记 员 徐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