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市城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4003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奎屯市城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市区怡沁里-沙湾街84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80215146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上海花园门面23-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8178620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办事处文景路039号盛世名门小区3幢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76NEG1A。
负责人:谭英,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市城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0,094.34元,执行费4,5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10,094.34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551元,合计314,645.34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从被执行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扣划案款及执行费314,645.34元,将案款310,094.34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4003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全
审判员*鑫
审判员孙宁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尤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