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4202执745号
申请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288号欧洲花园歌德2号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新疆苏贝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奎屯市。公民身份号码:×××。电话:130XX****XX
被执行人:***,**之妻,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新疆苏贝尔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电话:131XX****XX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新疆苏贝尔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电话:131XX****XX。
被执行人:乌苏市苏贝尔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东工业园区(夹河子供水站以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苏市苏贝尔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法院作出的(2018)新4202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乌苏市苏贝尔面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乌苏市苏贝尔面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142000元,并交纳执行费20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苏市苏贝尔面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乌苏市苏贝尔面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4202执7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永江
审判员马合沙提
审判员努力古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维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