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5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定县昌盛小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昌明镇四号路。
法定代表人:易刃,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街道迎春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启,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贵定县昌盛小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61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贵定县昌盛小城镇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定县昌盛小城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贵定县昌盛小城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 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