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958号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逊滋,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营口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新建街道。
法定代表人:秦书潤,董事长。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8元,由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