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994号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启,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四川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乐青路822号1楼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被告,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冀文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