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02民初2778号
原告:***,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
被告:汕尾市城区东涌镇龙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汕尾市城区东涌镇龙溪村内,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曾向邦。
被告:汕尾市城区东涌镇龙溪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城区东涌镇龙溪村内,组织证明书号:粤农集字第150202014000号。
法定代表人:曾向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鹰,广东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琪,厂乐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汕尾市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汕尾大道总段建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卓远航,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告***诉被告汕尾市城区东涌镇龙溪村民委员会、汕尾市城区东涌镇龙溪经济联合社、第三人汕尾市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部分重审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及第三人已达成和解,被告也已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77.03元(原告已预交13077.03元),扣除二审法院先行判决部分处理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8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97.03元,因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2648.5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8.51元的手续。
审 判 长 彭卫强
人民陪审员 陈小贤
人民陪审员 胡佳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卓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