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02民初2290号
原告:汕尾市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气象局设施楼中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056753925P。
法定代表人:罗燕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雪慧,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峰,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汕尾市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段建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617960765R。
法定代表人:卓远航。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市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尾市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汕尾市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汕尾市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卫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