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4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卓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