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民初232号
(2018)吉02民初232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大榆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主任。
被告:磐石市鹏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
第三人: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桦甸市督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大榆树村村民委员会、磐石市鹏程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桦甸市督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160元,减半收取计45,58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