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大榆树村村民委员会、磐石市鹏程投资有限公司、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桦甸市督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民初232号
(2018)吉02民初232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大榆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主任。
被告:磐石市鹏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
第三人: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桦甸市督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大榆树村村民委员会、磐石市鹏程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桦甸市督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160元,减半收取计45,58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