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523民初471号
原告: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6月23日生,住辉南县。
原告磐石宏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磐石宏城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磐石宏城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磐石宏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5.00元(减半后),由原告磐石宏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