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23民初511号
原告: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汉族,住辉南县。
原告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662.50元。
审判长:武传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范猛